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关于印发《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横向科研
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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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激励我校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积极参与地方经济建设, 推动学校科研与社会经济发展紧密结合,学校制订了《 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经 2022 年第 7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中医药专科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 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十六条政策》的通知(川委办〔2016〕47 号)与《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7〕2 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加强与企、事业单位(公司)、社会团体等的科研合作,激励我校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 积极参与地方经济建设,推动学校科研与社会经济发展紧密结合, 根据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横向科研项目”是指上级政府部门下
达的纵向科研项目和学校科研基金项目以外的,受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委托或合作进行的科研项目。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委托试制、技术咨询服务、社会发展及软科学咨询服务等。
第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坚持合同约定、激发活力、加强服务、注重实效的基本指导思想,实行学校统一领导,科技管理部门监管,财务部门集中核算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 横向科研经费纳入本单位的财务管理范畴;学校应加强对课题组和科研团队的管理,督促科研人员特别是项目负责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确保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预防违法违纪问题发生。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履行合同,依法取得横向科研经费,按照国家、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合同的规定使用经费,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在科技服务活动中维护学校权益。
第六条 学校科研经费管理部门应为科技合作、横向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提供全方位的指导、服务,并实施监督。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技服务合同的审核和签订,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
第七条 科研成果推广应用、转化转让(除项目管理办法或合同另有规定外)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 修正)》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若干规定》(国发〔2016〕16 号)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横向科研合同的签订与管理
第八条 校内各部门与校外单位签订科研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审查通过的科研项目合同,必须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代表学校签订,未经授权的单位和个人一律无权代表学校签署科研项目合同。
第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以合同代立项,科技产业处根据签订的科技项目合同正本,列入学校的科技计划,受理科技项目成果的鉴定、登记、报奖、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申请。
第十条 横向技术合同中应有明确的成果归属条款。我校具有所有权的科研成果,向外单位转让时须经学校同意,并办理技术成果转移合同的签订手续。
第十一条 办理横向科研合同的程序:
1.项目负责人从学校科技产业处网站上下载合同格式文本, 将经双方商定的技术合同草案内容交科技产业处预审;
2.项目负责人将经双方商定的技术合同正副本,由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科技产业处和学校分管领导审批,经项目负责人和我校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技术合同专用章”。合同经双方(或多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双方(或多方)签订合同后,把两份合同正本交科技产业处编号立项,经费进入计划财务处帐号,由计划财务处提供财务管理与服务。
第十二条 合同经双方(或多方)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我校项目承担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人承担履行合同的直接责任。变更或终止项目合同,需征得学校同意。合同双方协商达成变更或终止合同协议后,由当事方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 对正式签订了科研合同、在科技产业处完成了登记手续且科研经费到学校财务的横向科研项目,科技产业处进行立项。
第十四条 横向科研经费向校外转支时,原则上应按合同约定并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十五条 横向科研经费中劳务协作费提取按合同约定施行,其它情况项目组可在 30%范围内提取劳务协作费。劳务协作费按财务、税务管理有关规定由项目主持人掌握使用。
第十六条 对于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学校根据项目到校经费
总额按一定比例提取相应的管理费,主要用于科研项目的组织与管理等相关费用。
1.同一横向科研项目到校经费总额≤5 万元,学校按到校经费总额的 3%提取管理费。
2.同一横向科研项目到校经费总额>5 万元≤20 万元,学校按到校经费总额的 4%提取管理费。
3.同一横向科研项目到校经费总额>20 万元,学校按到校经费总额的 5%提取管理费。
第三章 横向科研项目的结题
第十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结题:
l.经过委托方共同鉴定的科研合同项目,视为项目完结, 到科技外事处办理结题手续。
2.未经鉴定的合同项目,凭委托方的验收凭证报科技产业处审核后办理结题手续。
第四章 横向科研项目的经费和设备管理
第十八条 横向项目到校经费使用,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约定和学校财务监管。
第十九条 横向项目进款后,计划财务处开出统一收据。
第二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必须到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用于购置仪器设备。按合同约定购买、提供给委托方的仪器设备,可办理调拨手续,委托方需办理接收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有损学校声誉和利益者,其经济及法律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任务由项目组负责完成,项目责任由项目负责人负责成担。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