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 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是指学校所属处室、院(部)(以下简称部门)及教职工个人以学校名义或因学校工作需要, 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进行科技咨询等方式,为有关部门和地方企事业单位提供科研服务所取得的经费。按照来源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和校内科研经费。
(一)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拨付(或由主持单位转拨)的财政性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经费是指以我校名义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然人签订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科技合同所涉及的经费。
第三条 二级部门自筹的资助部门科研项目的经费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 所有划拨到学校账户的科研经费,项目发布单位有明确规定的,按项目发布单位规定管理;无相关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各相关部门根据管理职责和权限,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落到实处。
(一)学校科技产业处负责科研项目的申报、预评审、立项、执行、绩效考核和验收结题等全过程的政策宣传、业务培训与指导,实施目标管理和过程监管;负责科研经费的类型及资助项目经费的核定;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配合学校计划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审核工作。
(二)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经费审核、会计核算和结算报销等管理工作;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负责审核项目经费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预算(任务书或合同)规定,合法、合规使用科研项目经费;配合科技产业处进行科研绩效考核。
(三)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审计,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在其权限范围内规范使用经费,确保科研经费合法合规使用。
(四)学校采购办负责按学校采购管理办法,对需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资产进行采购方案审定、组织采购、合同签订(备案) 并参与验收等工作。
(五)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使用科研经费购置资产的验收、登记管理、办理出入库等工作。
(六)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审批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法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项目批复预算和合同(计划任务书)要求使用经费,接受上级部门和学校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经费配套与立账管理
第六条 对获准立项且我校为第一承担单位的科研项目,按项目主管单位或部门相关规定进行配套资助,没有明确规定配套比例的,学校不予配套资助。
第七条 学校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均纳入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分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八条 科研经费按项目进行分类编号、台账管理。科研经费到学校账户后,经科技产业处和计划财务处核实无误,按项目直接下达至科技产业处部门预算平台中,项目负责人按学校经费报销管理规定的流程审批使用。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登记 制,由项目负责人负责逐笔登记经费使用情况,作为科研绩效考评的依据之一。其科研项目执行额为计提管理费后的数额。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科研经费预算是科研经费收支的依据。项目负责人在申报科研项目时,应根据科研项目研究任务的合理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科研项目管理的相关要求,实事求是编制,并按主管部门和委托单位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向计划财务处提交项目经费预算书或计划任务书(合同),计划财务处根据经费预算书等审核经费报销范围,严格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纵向科研项目预算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一)设备费预算如需调整,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学校审批,提交计财处备案。
(二)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需要自主安排。
第五章 经费开支范围及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开支按计划任务书(预算)执行,经费支出由两部分组成,即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 3 类。直接费用中除50 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它费用只需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1. 设备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
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2.业务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1) 材料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试剂、实验动物、部件、外购件、包装物等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2) 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进行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委托测试化验加工需签订合同或协议等。
(3) 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4) 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科技计划类不超过直接费用 10%的,社会科学、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类不超过直接费用 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项目主管部门有规定的除外。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与专家咨询费实行申报审批制,事前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科研经费差旅(会议)申请表,按程序审批后实施,否则不予报销。差旅费/ 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与专家咨询费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5)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打印费、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6) 其他相关支出: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3. 劳务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科研(财务)助理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技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1. 间接费用实现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0 万元(含)以下的部分为 30%;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含)的部分为 25%;1000 万元以上的部分为 20%。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按不超过项目专项资金总额的 60%核定。
2. 管理费:主要用于立项评审、结题验收等费用。纵向科研项目管理费为项目经费全额的 5%;项目管理有明确规定的, 按项目规定执行。
3. 绩效支出:为了加大对科研及科研管理人员的激励力度,间接费用中除去管理费后,可全部列入绩效支出费用,不提取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费用 。
第十三条 绩效支出管理。为了盘活科研存量经费,进一步激发我校科技工作者的创新活力,科研绩效支出按照“重贡献、重实效”的分配原则,在科研工作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根据科研人员实绩,由学校统筹管理、统筹考核、统筹发放。
(一)绩效支出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分配。
(二)绩效支出发放对象为参与项目实际研究工作,并对项目做出贡献的项目工作人员,其他非项目组成员不得参加绩效分配。
(三)项目组可在项目执行期间列支绩效支出的 70%,项目结题验收合格后再列支剩余的 30%;按年度拨款的科研课题,可在年度或中期考核合格后分年度领取。
(四)绩效支出发放流程。项目组于项目执行期间和项目结题验收合格后分别向学校提交绩效支出申请,填写《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科研项目绩效考核报告》和《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科研项目绩效支出发放明细表》,按程序审批后发放。
(五)绩效支出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如达到应税标准, 应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学校将终止绩效发放,对已发放的绩效,学校有权追回(从项目经费或工资中扣回):
1. 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等。
2.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
3. 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合同进度执行,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等。
4. 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等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严格按照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列支,不得用于支付各种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不得支付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各种奖金福利费支出及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横向项目经费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用于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等,严格执行国家、学校相关采购制度。
第十六条 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固定资产,其购置和处置须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有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者参照该项目管理办法或合同执行。
第十七条 凡用科研经费支付外单位的科研协作费、设备费、加工费时,应提交科研协作合同、设备订货合同、委托加工合同,作为财务审核依据。科研项目合同,必须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代表学校签订,未经授权的单位和个人一律无权代表学校签署科研项目合同。
第十八条 科研经费外拨管理。外拨经费是指来源性质属于中央、地方财政资金(即“纵向项目”)、校内资金以及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的科研项目(即“横向项目”)合同中约定须划拨给合作单位的合作费。所有外拨经费必须由学校审定,计划财务处审核,按流程审批方可外拨。项目负责人应如实提供科研经费外拨的科研项目批复、项目合同和其它必要的资料。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报销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各项经费开支报销单据须经项目组成员(或经办人)签字,并由项目负责人审签。2 万元以内(含 2 万元)由项目负责人审批;2 万元至5 万元(含 5 万元)加报科技产业处负责人审批;5 万元至10万元(含 10 万元)加报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10 万元至 20 万元(含 20 万元)加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20 万元以上加报校长审签,50 万元以上在党委会上通报。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下达部门、委托单位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对其管理的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经费开支手续必须完整,票据必须真实合法。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调离、辞职、已故、被学校开除的,其以我校名义申请的科研项目及经费原则上不允许转出,经所在部门审核和科技产业处批准(或报请立项部门批准),应在三个月之内办理项目交接手续,新的项目负责人应满足项目研究需要和国家有关要求。项目负责人不办理或无法办理的,由所在部门办理。逾期不办理变更手续的,冻结项目经费。
第二十一条 涉及科研经费管理的重大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进行专题研究决定。
第六章 结余经费与决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经费预算,如实编报经费决算。计划财务处应及时清理账目、确定项目收支、结余情况,协助项目负责人完成项目决算。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四条 科研结余经费的管理。
(一)项目结束时,原则上结余经费不应超过 50%。科研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纵向项目在结题或通过验收后 3 个月内,横向项目在项目完成后 6 个月内,寒暑假时间除外,)到科技产业处、计划财务处办理结账手续,将符合相关管理办法或合同规定的项目剩余经费转入结余经费。
(二)结余经费,除有关经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或任务下达部门明确要求必须原渠道收回上缴的项目外,其余项目每年 12 月底,科技产业处汇总已通过结题(验收)项目,提交计财处备案,结余经费将通过学校预算平台按汇总表直接全额转入该项目负责人科研发展基金,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结余经费要遵循先预算再使用的原则,在使用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申请调整预算 1~2 次/年。结余经费起始计算时间从项目结题后次年的 1 月 1 日起,自转入科研发展基金之日起,若满 2 年仍有结余,原则上全部上交学校,作为学校科研补充经费统筹使用,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
(三)对已结题而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结账手续的科研项目,科技产业处将提交计划财务处未理结账手续科研项目清单, 计划财务处依据此清单将项目剩余经费转作学校科研经费统筹使用。
第二十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因故终止,须呈报科研项目主管单位批准,结余经费按批复意见处理;横向科研项目因故终止, 其结余经费须按照合同约定处理;校级科研项目因故终止,根据终止原因,将结余经费收归科技产业处相关科研专项,用于资助其他校级科研项目,情况严重的将追回已使用的科研经费。
第二十六条 项因故终止或取消,科技产业处要及时通知计划财务处停止报销。课题组要及时清理账目,同时填报核算清单(一式三份),交科技产业处审查后,由计划财务处核销。项目无故终止,科技产业处、计划财务处要向项目负责人悉数追回项目经费。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组和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科研经费主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和校内开展的科研经费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落实整改;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处应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检查和内部审计工作,将科研经费纳入重点审计范围,定期对科研项目经费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在校内一定范围内公开,以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保障经费使用效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 号)、《财政部 国家自然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5〕15 号)、《财政部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304 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317 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十六条政策的通知》(川委办〔2016〕47 号)、《科技厅、财政厅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15〕145 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教〔2017〕40 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 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7〕2 号)以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川委办〔2017〕2 号文件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等国家和四川省相关文件精神,参考省内高校,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而制定。
第三十条 办法如与上级部门最新文件的具体规定不符时,以上级部门最新文件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川医专科〔2019〕3 号) 废止;《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科研奖励与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川医专科〔2019〕2 号)中的第二十一条下的第一款和第二款同时废止。
附件:
1. 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科研项目绩效考核报告
2. 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科研项目绩效支出发放明细表
3. 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审批表
4. 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科研项目出差审批表
5. 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科研项目会议审批表
6. 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专家咨询申请表
7. 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