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为保障我部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本部门实验室教师及学生的生命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24号)、《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8号)、《关于加强学校实验室排污管理的通知》(教育部、国家环保总局)、《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实验实训中心管理制度汇编》、《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实验(训)室安全管理制度(川医专办﹝2021﹞16号)》、《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实验(训)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川医专办﹝2021﹞17号)》和《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川医专办﹝2021﹞14号)》等相关制度和文件,特建立医学基础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
二、管理对象与主要内容
1.本体系中的“实验室”是指医学基础部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场所。
2.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实验室安全设施、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有毒物质、腐蚀性物质等危险物,实验动物安全、生物安全、水电安全、仪器设备安全、实验场地安全、实验废弃物安全、环境保护等。
三、分级管理体系及职责
1.医学基础部部长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为: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组织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部门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改造与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资金。
2.医学基础部副部长的主要职责为:协助部长建立、完善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协调、督促实验室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与评估,并督促落实隐患整改;组织本部门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与考核;落实实验室安全的人员、实验项目与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准入。
3.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教师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均需接受学校相关部门、二级单位和实验室组织的安全教育和考核,考核合格方能进入实验室;必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了解和掌握实验室安全应急方案、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和用法,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开展实验,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四、实施与保障
1.切实贯彻学校“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负责制。
2.部门每年有实验室安全常规经费预算,确保部门教师实验室安全学习常态化。
3.实行实验室安全一票否决制,作为教师晋职晋级、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
本责任体系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医学基础部负责解释。
医学基础部
2022年3月29日